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水泥生产熟料)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填报说明
-水泥生产熟料
1 适用范围
本说明规定了水泥行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工作程序和内容、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数据质量管理要求和定期报告要求。
本说明适用于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熟料生产核算边界和企业层级核算边界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说明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说明。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说明。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T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1 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 2 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27974 建材用粉煤灰及煤矸石化学分析方法
GB/T 27977 水泥生产电能能效测试及计算方法
GB/T 34615 水泥窑协同处置的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燃烧特性检测方法
GB/T 35461 水泥生产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JC/T 1088 粒化电炉磷渣化学分析方法
T/CBMF 17 水泥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XK08-001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说明。
3.1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
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等。本说明中的温室气体为二氧化碳(CO2)。
3.2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key emitting entity of greenhouse gas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3.3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emission from fossil fuel combustion
化石燃料在氧化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4过程排放 process emission
原材料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燃料燃烧之外的物理或化学变化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生料中非燃料碳煅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5消耗电力排放 emission from consumed electricity
熟料生产消耗电量所对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6净购入使用电力排放 emission from net purchased electricity
企业净购入使用电量所对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7净购入使用热力排放 emission from net purchased heat
企业净购入使用热量所对应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8活动数据 activity data
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生产或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
注:包括熟料生产过程中各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和低位发热量、熟料产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的消耗量、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含量、各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含量、消耗电力等。
3.9排放因子 emission factor
表征单位生产或消费活动量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系数。
注:例如每单位购入电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等。
3.10低位发热量 net calorific value
燃料完全燃烧,其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以气态存在时的发热量,也称低位热值。
3.11碳氧化率 carbon oxidation rate
燃料中的碳在燃烧过程中被完全氧化为二氧化碳的百分比。
3.12非碳酸盐替代原料 non-carbonate alternative raw materials
在熟料生产中替代天然碳酸盐矿石原料的非碳酸盐废物,主要为工业废渣、经过高温煅烧的废渣或明确不含碳酸钙或碳酸镁的原料。
注:包括但不限于电石渣、镁渣、钢渣、黄磷渣、磷渣、矿渣、钒钛渣、硅钙渣、铜渣、硫酸渣、铅锌渣、镍渣、铁合金渣、赤泥、转炉渣、气化炉渣、煤渣(电厂及其他行业煤燃烧后的炉渣)、脱硫石膏、磷石膏、钛石膏、氟石膏、硼石膏、柠檬酸渣、模型石膏、烟尘灰、造纸白泥、污泥、萤石等。
3.13非碳酸盐原料替代率 non-carbonate raw material substitution ratio
指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氧化钙含量与熟料中氧化钙含量的比例,简称原料替代率。
3.14替代燃料 alternative fuels
水泥窑熟料生产过程中被用作热源,但不属于化石燃料的可燃废物。主要来源为城市固体废物、工业废物及副产物、生物质等,包括但不限于废油、废轮胎、塑料、废溶剂、废皮革、废玻璃钢、生活垃圾预处理可燃物(CMSW)、生物质燃料等。煤矸石用作生料配料时作为原料,用作燃料入窑时作为化石燃料。
3.15热量替代率 thermal substitution ratio(TSR)
指熟料煅烧过程中消耗的替代燃料热量占窑炉内燃料总热量的比例。
4 工作程序和内容
4.1 工作程序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程序包括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排放核算、排放量计算、定期报告和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程序见图1。
4.2 工作内容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内容包括:
a)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确定重点排放单位核算边界,识别纳入边界的排放设施和排放源。
b) 燃料燃烧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燃料燃烧排放量。
c) 过程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过程排放量。
d) 熟料生产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及企业层级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核算
收集活动数据、确定排放因子,计算熟料生产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及企业层级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对应的排放量。
e) 排放量计算
汇总计算熟料生产和企业层级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f) 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相关生产信息。
g) 数据质量管理
明确活动数据获取、实测参数及排放因子等数据质量管理的一般要求。
5 核算边界和排放源确定
5.1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及排放源
5.1.1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为从原燃料进入生产厂区到熟料入库为止的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不包括附属生产系统,核算边界见图2。其中:
a) 主要生产系统包括用于熟料生产的原燃料预处理、生料制备、煤粉制备、熟料烧成;
b)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除尘、脱硫、脱硝及余热发电系统、机修车间、空压机站、化验室、中控室、生产照明等;
c) 不包括石灰石破碎、水泥粉磨及其相关原辅料预处理、替代燃料处理和协同处置系统、基建、技改、自备电厂及储能等。
若企业有自备电厂,熟料生产核算边界消耗电力产生碳排放量的核算与报告,不区分电力是否来自已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自备电厂,应全部计入碳排放量核算。
5.1.2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排放源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内的排放源包括:
a)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熟料生产消耗的化石燃料在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中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应急柴油发电机、移动源、食堂等其他设施消耗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也不包括替代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过程排放:熟料生产过程中石灰石等碳酸盐原料在水泥窑中煅烧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窑炉排气筒(窑头)粉尘和旁路放风粉尘对应的碳酸盐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也不包括生料中非燃料碳煅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c) 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熟料生产消耗电力所对应的电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5.2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及排放源
5.2.1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
企业层级核算是以水泥熟料生产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单位为边界,核算和报告边界内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边界见图2。生产设施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如果水泥熟料生产企业还生产其他产品,以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合并核算和报告。如果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含多个场所(例如: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的矿山),则多个场所合并填报。
重点排放单位存在未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电设施的,按照本文件核算要求一并计算其温室气体排放,不考虑其工业生产过程排放。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设施的,应直接引用其经核查的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其他非水泥产品生产的,应按照适用的核算方法核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5.2.2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排放源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的排放源包括:
a) 燃料燃烧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替代燃料中非生物质碳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b) 过程排放:包括熟料生产过程中石灰石等碳酸盐原料在水泥窑中煅烧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包括熟料、窑炉排气筒(窑头)粉尘和旁路放风粉尘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生料中非燃料碳煅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果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生产的其他产品存在过程排放,则参照相关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c) 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
6 熟料生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
6.1 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6.1.1 计算公式
熟料生产过程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1)计算。
熟料生产的热量替代率按公式(2)计算。
6.1.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6.1.2.1 化石燃料消耗量的计量与监测频次
6.1.2.1.1 月度固体燃料消耗量应根据每批次进厂量和库存变化确定,采用“进厂量+期初库存-期末库存-外销量”核算。每批次固体燃料进厂量和外销量应采用地磅、汽车衡等衡器计量。库存量应至少每月实际盘存。
6.1.2.1.2 存在多条生产线共用原煤仓的,各生产线的月度燃煤消耗量根据生产线的入窑煤粉使用比例分摊计算。
6.1.2.1.3 液体燃料、气体燃料消耗量应采用每月连续测量结果。不具备连续测量条件的,采用购销存台账中的盘库消耗量数据,即采用“进厂量+期初库存-期末库存-外销量”核算。
6.1.2.1.4 地磅、汽车衡、流量计等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应符合GB 17167及GB/T 35461的相关要求,并确保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6.1.2.2 替代燃料消耗量的计量与监测频次
6.1.2.2.1 月度替代燃料消耗量应根据每批次进厂量和库存变化确定,采用“进厂量+期初库存-期末库存”核算。每批次替代燃料进厂量应采用地磅、汽车衡等衡器计量。库存量应每月实际盘存。
6.1.2.2.2 存在多条生产线共用替代燃料储存仓的,各生产线的月度替代燃料消耗量根据生产线的入窑替代燃料量使用比例分摊计算。
6.1.2.3 化石燃料低位发热量的检测标准与频次
6.1.2.3.1 每批次进厂固体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应采用GB/T 21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其中,煤的采样、制样应符合GB/T 474、GB/T 475、GB/T 19494.1和GB/T 19494.2的相关要求。
6.1.2.3.2 固体燃料的年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计算得到,其权重是月度固体燃料消耗量;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每批次进厂固体燃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该月每批次固体燃料进厂量。当某批次固体燃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无实测或检测方法不符合要求时,该批次固体燃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取附录A给出的缺省值。
6.1.2.3.3 当某月无固体燃料进厂仅消耗库存时,该月固体燃料的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取历史最近一个月度的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6.1.2.3.4 液体燃料、气体燃料的低位发热量采用附录A给出的缺省值。
6.1.2.3.5 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1.2.4 替代燃料低位发热量的检测标准与频次
6.1.2.4.1 每批次进厂替代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应采用GB/T 213、GB/T 34615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6.1.2.4.2 替代燃料的年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替代燃料月度消耗量;月度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由每批次进厂替代燃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该月每批次替代燃料进厂量。
6.1.2.4.3 当某月无替代燃料进厂仅消耗库存时,该月替代燃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取历史最近一个月度的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6.1.2.5 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的取值
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采用附录A给出的缺省值。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1.2.6 化石燃料碳氧化率的取值
化石燃料的碳氧化率采用附录A给出的缺省值。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2 过程排放核算要求
6.2.1 计算公式
熟料生产过程石灰石等碳酸盐原料在水泥窑中煅烧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
6.2.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6.2.2.1 熟料产量的计量与监测频次
6.2.2.1.1 熟料产量按照硅酸盐水泥熟料、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批复的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线对应的硅酸盐水泥熟料(简称电石渣硅酸盐水泥熟料)、铝酸盐水泥熟料、硫(铁)铝酸盐水泥熟料等五大类分别填报。其中硅酸盐水泥熟料的具体品种需在硅酸盐水泥熟料后面用括号标注出来并合并填报产量;若同一生产线分时间段生产不同品种的硅酸盐水泥熟料,无需分别填报产量,仅需将所有硅酸盐水泥熟料品种在硅酸盐水泥熟料后面用括号标注出来。
注:硅酸盐水泥熟料包括通用水泥熟料、低碱通用水泥熟料、中抗硫酸盐水泥熟料、高抗硫酸盐水泥熟料、中热水泥熟料、低热水泥熟料、道路硅酸盐水泥熟料、油井水泥熟料和核电工程用硅酸盐水泥熟料等品种。
6.2.2.1.2 月度熟料产量根据熟料消耗量和库存变化确定,采用“熟料消耗量+熟料出厂量+期末库存-期初库存-熟料购进量”核算。熟料消耗量及出厂/购进量应采用皮带秤、地磅、汽车衡等衡器计量。熟料库存量应至少每月实际盘存。
6.2.2.1.3 存在多条生产线共用熟料库的,各生产线的每月熟料产量根据生产线的生料消耗量分摊计算。生料消耗量可采用入窑喂料计量设备计量;也可根据生料产量和库存变化确定,采用“生料产量+期初库存-期末库存”核算,生料产量应采用皮带秤等器具计量数据计算,库存量应每月实际盘存;亦可根据熟料产量和料耗比反推计算。
6.2.2.1.4 地磅、汽车衡等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并确保在有效的检验周期内。
6.2.2.2 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的计量与监测频次
6.2.2.2.1 月度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应根据每批次进厂量和库存变化确定,采用“非碳酸盐替代原料进厂量+期初库存-期末库存”核算。每批次非碳酸盐替代原料进厂量应采用地磅、汽车衡等衡器计量。库存量应至少每月实际盘存。当某月未进行盘库或盘库不规范的,该月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计为“0”。
6.2.2.2.2 各生产线的月度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根据生产线的生料消耗量及生料配比分摊计算。
6.2.2.3 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检测标准与频次
6.2.2.3.1 每日出窑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应依据GB/T 176规定的方法检测。
6.2.2.3.2 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年度平均含量由月度平均含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每月熟料产量;月度平均含量由熟料每日检测数据算术平均计算得到。当某日通用水泥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无实测或测定方法不符合要求时,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分别取66.50%和5.00%。
6.2.2.4 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检测标准与频次
6.2.2.4.1 每批次进厂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测定应依据GB/T 176、GB/T 27974、JC/T 1088等规定的化学分析方法进行检测。
6.2.2.4.2 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年度平均含量由月度平均含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每月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月度平均含量由每批次进厂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检测数据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其权重是每批次非碳酸盐替代原料进厂量。当某批次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无实测或测定方法不符合要求时,该批次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应计为“0”。
6.2.2.4.3 当某月无非碳酸盐替代原料进厂仅消耗库存时,该月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应取历史最近一个月度的月度平均含量。
6.3 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核算要求
6.3.1 计算公式
熟料生产线消耗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采用公式(7)计算。
6.3.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6.3.2.1 熟料生产线消耗电量依据电表读数统计,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主要生产系统或辅助生产系统,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存在熟料生产与水泥粉磨、骨料加工等共用辅助生产系统的,可根据主要生产系统耗电量按比例分摊。
6.3.2.2 余热电站发电量依据电表读数统计,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的,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
6.3.2.3 熟料生产消耗的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可根据熟料生产总耗电量占全厂总耗电量的比例分摊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总电量。存在多条熟料生产线共用熟料生产消耗的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可根据各生产线的熟料产量分摊。
6.3.2.4 熟料生产线的电量统计应符合 GB/T 27977 相关规定,电能表的管理要求应符合 GB17167 及 GB/T 35461 的相关要求。
6.3.2.5 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采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值。
6.4 熟料生产排放量计算
熟料生产核算边界二氧化碳排放量应按生产线统计。熟料生产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等于当年各月排放量之和。各月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各月度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酸盐原料煅烧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和消耗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9)计算。
7 企业层级排放核算要求及排放量计算
7.1 燃料燃烧排放核算要求
7.1.1 计算公式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10)计算。
7.1.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7.1.2.1 化石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的监测与获取应满足6.1.2 的要求。
7.1.2.2 替代燃料消耗量、低位发热量的监测与获取应满足 6.1.2 的要求,低位发热量采用实测数据,无实测时采用附录 B 给出的缺省值。附录 B 中未包含的替代燃料可按工业废料处理。
7.1.2.3 替代燃料单位热值碳排放因子、单位质量碳排放因子及非生物质碳含量采用附录 B给出的缺省值。
7.2 过程排放核算要求
7.2.1 计算公式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产生的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14)计算。
7.2.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7.2.2.1 熟料产量、生料消耗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的监测与获取应满足 6.2.2 的要求。
7.2.2.2 窑炉排气筒(窑头)粉尘重量应根据水泥窑运行时间及窑头粉尘排放速率计算确定,采用在线监测系统记录的数据。不具备在线监测条件的,水泥窑运行时间采用生产系统连续监测数据,根据全年/每月/每日时间扣除停窑时间(水泥窑止料到投料时间)统计;窑头粉尘排放速率采用季度检测报告中的算术平均值。
7.2.2.3 窑炉旁路放风粉尘重量应根据旁路放风时间及粉尘排放速率计算确定。旁路放风时间采用生产系统连续监测数据;粉尘排放速率采用检测报告中的算数平均值。窑炉无旁路放风,或旁路放风粉尘全部引入窑头或窑尾、算入熟料产量的,旁路放风粉尘重量计为“0”。
7.3 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核算要求
7.3.1 计算公式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净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17)计算。
7.3.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7.3.2.1 购入的电量和输出的电量根据电表的读数统计,读数不可获取时采用电费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7.3.2.2 电能表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 GB 17167 及 GB/T 35461 的相关要求。
7.3.2.3 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采用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的数值。
7.4 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核算要求
7.4.1 计算公式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净购入使用热力(如蒸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公式(20)计算。
7.4.2 数据的监测与获取
7.4.2.1 购入的热量和输出的热量根据流量计的读数统计,读数不可获取时采用热力结算凭证上的数据。
7.4.2.2 流量计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 GB 17167 及 GB/T 35461 的相关要求。
7.4.2.3 热力排放因子取 0.11 tCO2/GJ。
7.5 企业层级排放量计算
企业层级核算边界内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等于当年各月排放量之和。各月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各月度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过程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净购入使用电力和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和,采用公式(22)计算。
8 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化石燃料消耗量、熟料产量、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等活动数据的监测与获取应符合6.1.2和6.2.2的相关要求,企业应明确相关参数的获取方法并确保按要求进行计量、盘存和统计,保留盘存等相关原始记录并可追溯;
b) 固体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熟料和非碳酸盐替代原料中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等参数的检测应确保符合6.1.2和6.2.2的相关要求,检测样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至少保存2个月;
c) 定期对计量器具、检测设备和测量仪表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在有效的检定/校准周期内,并记录存档;
d) 建立温室气体数据内部台账管理制度。台账应明确数据来源、数据获取时间及填报台账的相关责任人等信息。排放报告所涉及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至少保存五年,确保相关排放数据可被追溯;
e)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进行交叉校验,对可能产生的数据误差风险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f) 积极改进自有实验室管理,满足GB/T 27025对人员、设施和环境条件、设备、计量溯源性、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资源要求的规定,确保使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开展取样、检测、记录和报告等实验室活动。应按照T/CBMF 17、XK08-001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开展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比对,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鼓励重点排放单位对样品的采样、制样和化验的全过程采用影像等可视化手段,保存原始记录备查。鼓励重点排放单位自有实验室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
g) 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加强样品自动采集与分析技术应用,采取创新技术手段,加强原始数据防篡改管理。
9 定期报告要求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排放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报告模板见附录 C。
a)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行业分类及代码、产品名称及代码等,见附表 C.1。
b) 熟料生产线信息
各生产线对应的批复设计能力、窑规格、海拔高度、熟料类别、批复的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线、批复的替代燃料处理能力、批复的替代燃料种类、批复的协同处置能力、批复的协同处置废物种类等,见附表 C.2。
c) 熟料生产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表
各生产线对应的化石燃料种类及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等,见附表 C.3。
d) 熟料生产过程排放表
各生产线对应的熟料类别及产量、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含量,各类非碳酸盐替代原料消耗量、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含量、生料配料中该原料掺加比例,熟料中不是来源于碳酸盐分解的氧化钙和氧化镁的含量、过程排放量、原料替代率等,见附表 C.4。
e) 熟料生产消耗电力排放表
各生产线对应的熟料生产消耗电量、熟料生产线总消耗电量、熟料生产线总消耗电量中包括该生产线分摊的直供企业使用且未并入市政电网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熟料生产线总消耗电量中包括该生产线分摊的企业自发自用非化石能源电量、熟料生产线核算边界内自产发电量、电网电力排放因子、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量等数据,见附表 C.5。
f) 熟料生产辅助参数报告表
各生产线对应的替代燃料种类、消耗量、低位发热量、热量替代率等,见附表 C.6。
g) 熟料生产数据及排放量汇总表
各生产线对应的水泥窑运转小时数、生料消耗量、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以及全部生产线的熟料总产量、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见附表 C.7。
h) 熟料生产不同类别熟料生产线数据汇总表
企业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熟料时,需填报此汇总表。基于附表 C.2~附表 C.7中的数据,按照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铝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硫(铁)铝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白色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批复的以电石渣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线分别汇总计算的熟料总产量、化石燃烧燃料排放总量、过程排放总量、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总量、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汇总计算数据,见附表 C.8。
i) 企业层级排放量汇总表
企业层级的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电力对应的排放、净购入使用热力对应的排放、自备电厂排放量、企业层级碳排放总量等,见附表 C.9。
j) 企业层级辅助参数报告表
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供电方及其所在地、消纳周期、电量类型、消纳电量、消纳总电量,见附表 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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